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
商会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0日市直属
商会工作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菏泽市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的组织建设工作,保证行业商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菏泽市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是在菏泽市工商联同行业会员中成立的行业组织,受市工商联的直属领导。
二、行业商会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人员自选”的办会原则。
三、严格执行省工商联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所制定的《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组织工作通则》和《直属商会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四、市工商联授权行业商会会长行使管理职责;委托行业商会秘书长保管行业商会印章,负责管理和使用,行业商会会长予以把关。
五、行业商会应加强请示报告,严格工作程序。请示报告要及时,行文要规范。
(一)行业商会秘书长以上领导班子人员的任免、增补须报市工商联审批;
(二)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工商联提交请示报告(包括会议议程、日程等材料),待市工商联批复后实施。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工商联,市工商联派人员参加会议;
(三)行业商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报市工商联审核;
(四)新发展的会员中,是工商联会员的需报市工商联备案,不是工商联会员的需先由市工商联办理入会手续后,再吸收为行业商会会员;
(五)涉及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活动要一事一报,经批准后实施;
(六)每半年和年终向市工商联汇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六、行业商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行业商会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作合同,必须签订时,需报市工商联批准后实施,为防范风险,由市工商联、行业商会和由行业商会提供的担保人三方签订责任书,由担保人以自有财产为行业商会提供无条件的连带责任担保。
七、行业商会的开支应量入为出。
八、行业商会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工商联将该组织予以撤销。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将该组织予以撤销。
(一)涂改、出租、出借行业商会印章;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侵占、私分捐赠钱物。